捐贈人不履行捐贈協議怎麼辦?
2024-08-30 10:30
《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捐贈財産用於《慈善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來源:福建省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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