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受助人員(以下簡稱“特殊困難受助人員”),應當由其親屬接領返回。
救助機構應當查驗接領人身份證件,保留其身份證件複印件及有關證明材料,同時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接領人拒不提供身份證件、證明材料或拒不簽字確認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員。受助人員患病的,救助機構應當將受助人員病情信息告知接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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