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受助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機構可以終止救助:(1)無正當理由拒不離站或出院;(2)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實提供家庭信息;(3)違法違紀、擾亂救助管理秩序;(4)其他不符合繼續救助的情形。
救助機構應當向受助人員解釋終止救助的原因,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並向受助人員出具《終止救助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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