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強化鄉鎮(街道)社會救助責任和相關保障條件,設立社會救助窗口。鄉鎮(街道)配備社會救助協管員,轄區戶籍人口2萬以下配備不少於1名,2-5萬配備不少於2名,5萬以上配備不少於3名。村(社區)配備1-2名專兼職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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