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養老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應該包括哪些事項?
2023-04-18 15:48
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繫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四)收費標準和費用支付方式;(五)服務期限和場所;(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來源:福建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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