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我國憲法對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是如何規定的?

2016-07-0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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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章第四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發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二章第三十四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二章第五十二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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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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