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將面臨什麼樣的行政處罰?

2023-10-2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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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佈廣告、推廣、銷售。”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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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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