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銷售未取得登記證將面臨什麼樣的行政處罰?
2023-10-24 11:10
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産、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産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産、銷售的肥料産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准的內容不符的。
來源: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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