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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