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了解國防動員標誌吧!
國防動員標誌是國防動員事業的象徵,以五角星、和平鴿、長城烽火臺、橄欖枝和文字為主要元素,通過抽象概括,將五角星與和平鴿組合為一個有機整體。五角星象徵著國家無上的尊嚴與榮耀,同時也是國防事業的代表元素,寓意國防動員是國家行為,是國防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長城烽火臺象徵著國家安全,寓意國防動員是鞏固強大國防、維護國家安全的戰略工程。和平鴿與橄欖枝象徵著和平,寓意我國加強國防動員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的和平與安寧。標誌上下方分別綴以漢字“國防動員”和英文“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國防動員英譯)。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下發通知,明確自2013年2月1日起,啟用國防動員標誌。
制定國防動員標誌的主要目的
制定國防動員標誌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國防動員文化建設,進一步提高國防動員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國防動員系統的內部凝聚力,增強全社會關心、支援和參加國防動員建設的意識。
國防動員標誌的使用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頒發的《國防動員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國防動員標誌主要用於國防動員會議和宣傳教育、訓練演練等活動以及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場所、公務用品和設施設備。承擔國防動員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國防動員活動中可以使用國防動員標誌。國防動員標誌可以用於公益宣傳廣告,不得用於商業廣告和作為商標使用,不得用於私人慶典等非公務活動。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對本區域內國防動員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防動員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國防動員標誌的使用,加強對國防動員標誌的管理,維護國防動員標誌的權威性、嚴肅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動員標誌是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發佈的專有性標誌。
國防動員標誌由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依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發佈的國防動員標誌圖案樣式製作。
第三條 國防動員標誌由五角星、長城、和平鴿、橄欖枝和文字組合而成,是國防動員建設事業的象徵。
國防動員標誌的基本寓意為:國防動員是國家行為,是國防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鞏固強大國防、維護國家安全的戰略工程,加強國防動員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和平與安寧。
第四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在辦公區域的顯著位置懸挂、張貼國防動員標誌。
承擔國防動員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國防動員活動中可以使用國防動員標誌。
第五條 舉行國防動員重要會議,組織國防動員宣傳教育、訓練演練等活動時,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挂、張貼國防動員標誌。
第六條 參加國防動員活動的人員、設施、設備等,可以統一佩帶、噴塗、粘貼國防動員標誌。
第七條 國防動員標誌可以用於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公用信封、信箋、證書、標牌等辦公設施、用品和相關出版物及辦公電子文檔。
第八條 在不同場合、不同介質上使用國防動員標誌時,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彩色正形陽刻、彩色負形陰刻、黑白或輔助圖案,以醒目、美觀、適宜為原則,視使用場所和介質的大小、底色與材質,按比例等倍縮放使用標誌圖案,不得扭曲變形,不得在標誌本體上疊加其他圖案或文字。
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的國防動員標誌。
第十條 經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批准,可以將國防動員標誌用於公益宣傳廣告。
第十一條 國防動員標誌不得用於商業廣告和作為商標使用,不得用於私人慶典等非公務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對本區域內國防動員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尊重與愛護國防動員標誌的教育,使其了解國防動員標誌的內涵與意義,激發做好國防動員工作的責任感和榮譽感。
第十四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面向社會宣傳普及國防動員標誌,提高其社會認知程度。
第十五條 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應協調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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