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受疫情影響,困難企業能否緩繳工傷保險費?

2023-04-1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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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閩人社發〔2020〕2號)規定: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根據《關於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發〔2020〕36號)規定,“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是指申請緩繳前連續三個月虧損且發不出工資的參保單位”。《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閩人社發〔2020〕4號)規定:“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繼續按照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關於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36號)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限為2020年內,緩繳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最遲在2020年12月20日前繳齊,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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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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