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有什麼救濟途徑?
2022-11-15 22:12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如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終局仲裁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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