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人事仲裁?
2022-11-15 22:12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主要受理以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3)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4)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5)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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