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的做些基礎設施項目或生態治理項目,是否可在縣級審批?
2022-06-21 08:21
對於明確屬於“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根據《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發佈〈2020年省、市、縣發改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通用目錄〉的通知》(閩發改法規〔2021〕93號)有關規定,政府(企業)投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産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不足以上規定投資規模的,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暫不存在其他情形。
來源: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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