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1、評估主體是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指定的,負責組織對項目單位作出的社會穩定風險分析開展評估論證,提出社會穩定評估報告或意見。
2、有關部門包括職能部門、綜合部門、臨時組成機構等、不特指發改委部門。3、評估論證需要相應經費保障,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財政資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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