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被執行人是否可以申請項目核準、備案?
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政策依據主要有:(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2)《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3)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0〕8號);(5)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産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6)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24〕203號),等等。
以上政策文件均在網際網路主動公開。貴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申請項目核準、備案的具體事項,比對是否會受到相關失信懲戒措施的限制。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