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1)企業應與具有推薦業務資格的券商簽訂《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2)由主辦券商進行初步盡職調查,確認企業是否符合掛牌條件及是否願意推薦;(3)由主辦券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協助企業完成股改,進行全面盡職調查並製作申請文件,履行各自內核程式後正式上報全國股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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