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房建市政項目規避招投標事宜由哪個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66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綜上,應當招標的項目除上述規定情形可不進行招標外,其餘應採取招標。您問題中提到的縣級房建市政項目規避招投標和不按核準方式招投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條規定,由相關住建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監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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