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設計後超過400萬,是否需要重新走招標程式?
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規定,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該施工項目預算超400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開展招投標工作。
該項目已經進入合同履行階段,現因情勢變更導致繼續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二十六條等關於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以及原有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先對既有合同做出變更或解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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