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中標候選人公示結束後再發佈中標結果公示?

2024-01-07 11:11
|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根據《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網路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日。因此,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若評標委員會只推薦一名中標候選人,同時又要求將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分開公示時,按規定要求,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中標結果公示期不得少於10日。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來源: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