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候選人公示要公示評委名單嗎?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即在中標結果公示時可以公佈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即本條規定了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原則上應當選擇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八條也相應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因此,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即此種情況下中標候選人與所確定的中標人應當一致。《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網路上公示……(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結合《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發改法規〔2018〕444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僅推薦一名中標候選人的,其中標候選人公示同時視為中標結果公示,公示期合併,不得少於十日,公示內容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等規定,為兼顧效率、避免重復公示,在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同時視為中標結果公示的情況下,可根據《辦法》第六條一併公佈評委會成員名單。
因此,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僅推薦一名中標候選人”的情況下,中標候選人公示同時視為中標結果公示,評委會成員名單一併公佈;其他情況下,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經了解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正在修訂,《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也將跟進修訂。下一步,我委將積極跟進相關修訂情況,進一步修改《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與國家最新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銜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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