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的公司能否參加同受國有控股公司的招投標?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規定,是指國有資金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國有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也屬於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 從您的問題得知: A、B、C均為X間接控股的公司,A想參加B委託C組織的招投標項目。X國有控股集團屬於上述條款中“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同時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釋義)的解讀:本條沒有一概禁止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投標,構成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需要同時滿足“存在利害關係”和“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兩個條件。即使投標人與招標存在某種“利害關係”,但如果招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程式規範,該“利害關係”並不影響其公正性的,是可以參加投標。所以您的問題中雖 A、B、C均為X間接控股的公司,但A如果在招投標活動能依法進行,程式規範,該“利害關係”並不影響其公正性的,是可以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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