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財務決算需要委託第三方,屬於工程類的服務招標或採購嗎?
根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16號令、843號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規定,您問題中提到工程的財務決算不在列舉規定之列,不屬於必須招標的項目。
此外,您問題中未明確工程需要財務決算的資金來源,若屬於政府投資,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等規定執行,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非招標方式採購。若屬於國有企業投資,建議按照國有企業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規定進行,可參照國家層面行業標準,以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等單位共同編制的行業標準《非招標方式採購代理服務規範》中的談判採購、詢比採購、競價採購、直接採購等採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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