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業主為國有企業建設規模大約5000萬元,該項目是否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從您的問題得知:該項目資金來源為國有企業銀行貸款屬於以上條款所述的國有資金,因此,只要達到16號令規定的範圍標準的工程項目,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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