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的,應當自作出投訴受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時間和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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