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審計法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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