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第15號令)第二條明確指出:對於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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