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取水單位取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作不正常的行政處罰有何規定?

2024-05-0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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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公佈,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規定,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作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徵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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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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