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對破壞水利風景區的行為是如何處罰的?

2024-04-10 08:43
| | | |

   根據《福建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和四十七條規定:

   1.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或者水利風景區建設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發建設水利風景區未採取保護措施,造成水生態景觀和生態環境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認定,擅自使用省級、縣級水利風景區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的罰款。

  4.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擅自改變水利風景區內水域(水體)和土地的用途,或者在水利風景區內進行房地産開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5.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在水利風景區內修建墳墓和其他破壞自然景觀、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毀林開墾、採礦、採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壞和蠶食水域(水體)和土地,損害水利風景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擅自圍、填、堵、截水利風景區內的自然水系,未經處理直接向水利風景區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7.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來源:福建省水利廳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