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1.資質資格自查制度。應確保自身所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載明的經營場所與經營場所(實體門店)地址一致。未超出許可經營項目開展餐飲服務活動。
2.證照公示制度。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挂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以電子形式公示。上傳到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進行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應清晰可見,食品經營許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
3.原料控制制度。應建立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等原材料的進貨查驗臺賬,不採購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物質。加工製作現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應通過凈水設施處理,或使用預包裝飲用水、煮沸冷卻後的生活飲用水。
4.加工製作制度。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將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製作工具應區分明顯、分開放置和使用,有效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5.備餐操作制度。備餐場所、備餐人員個人衛生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應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食具和包裝材料,對餐飲食品進行檢視和包裝,以防止二次污染。
6.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從業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應嚴格遵守《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規範佩戴清潔的口罩。
7.設備設施維護制度。冷凍(藏)、洗手、消毒、三防等設施設備應定期維護,確保能正常使用。專間應配備溫度控制設備,保證操作間溫度滿足食品加工需要。
8.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處理區墻面應無破損、無積垢,地面應平整、無積水,不存在明顯的有害生物活動跡象。餐廚廢棄物不得外溢出存放容器,並及時清理。
9.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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