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筆錄如有差錯,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一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辦案人員亦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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