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不能。工商執法部門在對違法現場進行檢查時,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當事人即使不簽字也無法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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