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查封、扣押涉嫌違法商品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2023-08-2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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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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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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