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的財物是如何處置的?
2023-08-25 09:35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第七十六條規定:對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領取財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後,無人認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賬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為保管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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