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造成財産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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