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一)辦案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及依據;
(二)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
(四)質證;
(五)辯論;
(六)聽證主持人按照第三人、辦案人員、當事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當事人可以當場提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聽證主持人應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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