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經營者如何避免價格欺詐行為?

2023-10-0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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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定了經營者在進行價格比較、折價、減價、贈送時的規則要求。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並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經營者不得採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贈品)的,應當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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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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