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明確了不屬於價格欺詐的豁免情形。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第十九條規定的價格欺詐行為:1、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2、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價格優惠;3、成交結算後,實際折價、減價幅度與標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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