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哪些行為屬於價格欺詐豁免情形?

2023-10-09 09:20
| | | |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明確了不屬於價格欺詐的豁免情形。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第十九條規定的價格欺詐行為:1、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2、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價格優惠;3、成交結算後,實際折價、減價幅度與標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