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17號)第二十九條,“獲證産品被登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産品類別和範圍。自認證證書登出、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産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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