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在批准範圍內從事認證活動。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公眾可以登錄“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cx.cnca.cn)查詢獲得批准的認證機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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