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制度是什麼?
2022-11-21 09:55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提出的人為異議人,商標註冊申請人為被異議人,初步審定的商標為被異議商標。
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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