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該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該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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