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製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加工助劑,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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