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英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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