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有那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一)使用登記一般要求
(1)對於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
(2)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向産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3)移動式大型遊樂設施每次重新安裝後、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4)車用氣瓶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産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5)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二)按臺(套)辦理使用登記要求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除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 (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按臺(套)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車用氣瓶以車為單位進行使用登記。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逐臺(套)填寫使用登記表,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産品合格證(含産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5)機動車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 (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6)鍋爐能效證明文件。
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或者等於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産品合格證(含産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
(三)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要求
氣瓶(車用氣瓶除外)、工業管道應當以使用單位為對象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
(3)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
(4)《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
注 :新投入使用的氣瓶應當提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應當同時提供定期檢驗證明。壓力管道應當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達到定期檢驗週期的壓力管道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未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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