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有何特別義務?
2024-08-30 17:07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作出這樣的規定,其核心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有助於明確經營主體,解決非現場購物面臨的突出問題;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等信息有助於消費者全面、客觀地進行分析和決策;要求經營者提供售後服務等信息,便於發生問題從速解決。
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