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和店堂告示等有何特別要求?

2024-08-30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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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和店堂告示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要求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與自身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內容,如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二是細化了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相應情形。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三是針對網路交易等消費過程中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意所列格式條款否則無法交易的情形,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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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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