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産安全危險的,該條文中缺陷如何理解?

2024-08-3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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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産品品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則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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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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