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消費者組織在履行職能中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2024-08-3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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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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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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