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原經營者已被其他經營者並購,消費者在原經營者處接受的服務,是否可以要求並購者繼續提供?

2024-08-30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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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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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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